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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 不断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关于修订《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24-04-22新闻来源: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高原特色公园城市建设,2020年西宁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了《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一、修订原《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1995年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3年、2018年对《条例》进行两次修订,实施25年来,对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发展,截止2019年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5平方米, 2015年在西北省会城市中率先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成为西北地区唯一获得国家森林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两项荣誉的省会城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其部分内容与当前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有一定差距。如城市园林发展不够平衡,绿地布局不尽合理,绿化成果保障和管控力度不够等,均需强化立法予以解决。同时,2018年国家取消收取园林树木、绿地占用补偿费后,依据上述费用为标准设定的法律责任呈失效状态,对违法行为无法进行处罚。因此,全面系统地修订原《条例》十分必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5章50条,包括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总则,重点对园林绿地分类及概念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和生产绿地。增加了立法的原则,划分了部门职责、对全民共建共享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二章规划和建设,修订了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原则及内容、绿化建设项目指标规定、绿化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及企业诚信制度等内容。增加了永久性绿地保护、城市绿道建设、鼓励立体绿化等内容。第三章保护和管理,明确了城市园林绿地的养护责任,规定了养护管理责任人的养护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绿地行政审批流程及绿地内禁止行为。第四章法律责任,加大了行政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建设单位擅自减少绿化用地面积的法律责任,根据机构改革职能的转变,将公共绿地的部分违法行为处罚权授权给城市管理部门执行。

三、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修改条例名称和适用范围。修订后的《条例》规范的内容涉及城市园林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全过程,且体现全民共享共建的原则和 “放管服”改革精神,因此,删除了《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名称中的“管理”二字,修改为《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同时,按照统筹城乡发展、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将适用范围修改为:“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二)加强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修订后的《条例》补充完善了资金和用地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划定、绿地易地代建、绿地率指标审核把控、工程质量监督等内容。同时提出了更高的绿化要求,规定“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并参照《城市绿地规划建设指标规定》《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等国家规范标准,对我市各类绿化建设项目指标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三)强化绿化成果的保护和管理。为强化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巩固和管理,在修订后的《条例》第二章、第三章中增补了永久绿地保护、绿地管理养护分工职责、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等内容。规定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设定了城市绿化禁止性行为。

(四)关于法律责任和废止条款。修订后的《条例》依据地方立法权限,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擅自移植、砍伐树木,损毁、侵占绿地等行为设定了处罚。因原《条例》名称有所改变,且修订内容较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设定了原《条例》同时废止的内容(修订后的《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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