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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将于 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4-08-01新闻来源:法制工作委员会

《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查批准,自2024年8月15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旅游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定位,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西宁市准确把握旅游市场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在全省率先制定了规范旅游市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西宁市旅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西宁市委高度重视该项立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贯彻市委要求,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利用“小切口”立法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规定了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专章逐条设置了文化旅游、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气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明确了旅行社、导游、领队、景区景点、餐饮和住宿经营者、旅游交通运输经营者、在线旅游业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禁止行为等。

健全旅游市场管理体制机制

条例明确了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导的旅游业发展格局,对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气象、城乡建设、公安、商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规划等10余个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文明旅游宣传、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旅游纠纷协调处理等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对旅游市场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责,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全市旅游市场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强化旅游市场诚信监管

旅游市场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要求旅游市场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旅游市场主体合法、规范、诚信经营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对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旅游市场失信主体的,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将采取失信惩戒措施,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归集、信用修复等业务;对严重失信主体,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及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依托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与时俱进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

条例充分借鉴国内先进旅游城市推进智慧化服务相关经验,在我市旅游信息化建设方面,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智慧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数字化信息服务平台并及时更新,提升旅游行业公共服务能力,无偿提供旅游市场相关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下一步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了制度保障,推动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便于监测旅游实时数据,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景区、食宿、交通、购物、厕所、旅游线路、医疗急救等线上全域导览信息,提升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服务效率和温度。

对旅游市场主体做出严格禁止性规定

对照旅游法和省条例,结合本市旅游市场实际,条例对旅行社,导游、领队,景区、景点经营单位,餐饮、住宿、购物、娱乐、交通运输经营者等旅游经营主体细化做出43款禁止性规定,对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欺骗诱导胁迫旅游者消费、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或者为组团社组织的不合理低价旅游团队提供地接服务、擅自指定购物场所、景区景点捆绑销售或变相涨价、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引导旅游者到仅面向旅游者消费的场所购物、旅游交通中途甩客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乱象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以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落实旅游安全责任体系

条例制定过程中,紧紧围绕安全生产是“国之大者”的重大要求,专章对旅游安全做出详细规定。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旅游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应当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全面提升旅游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尽安全提示义务,农家乐、乡村民宿经营者须严格落实房屋、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规定。旅游者是自身旅游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增强旅游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旅游安全相关规定,加强个人安全防范。

针对旅游市场出现的新问题作出明确规范

条例对近年来旅游市场出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回应。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线上旅游”行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标明许可信息;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屏蔽、删除旅游者的“差评”,也不得强迫、引诱旅游者做出“好评”,从而充分保障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针对近几年兴起的“研学热”,条例规定“研学旅行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不得以组织研学为名变相开展旅行社业务”,保障研学活动“寓学于行、寓教于游”的初衷和效果。针对景区景点“停车难”导致游客旅游体验不佳的问题,条例第三十七条就合理规划景区、景点停车场、停车位,加强预警研判,疏导交通秩序等举措做出规定。针对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经营业务的“黑中介”行为,条例规定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对该类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法律责任,构建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良性产业生态,促进旅游市场协同发展。

既与上位法有效衔接又充分体现本地特色

条例突出了与上位法及关联法规规章的有效衔接,对相关内容结合本市旅游业发展实际进行细化拓展。近年来,我市相继成功创建并取得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全国文明城市、全国卫生城市和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等荣誉称号,打造了“高原明珠”“清凉夏都”“洁净城市”等旅游品牌,从而决定了旅游市场管理的立法工作必须立足本地实际,突出本地特色。我市是多民族聚居、多宗教融合城市,同时是全省建设生态文明高地的中心城市,条例将“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了解和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旅游秩序、保护旅游资源、爱护生态环境”写入总则,使团结、环保、文明成为旅游市场主体的总体要求和共同约束。条例还规定,要统筹自然保护地的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对城市公园的安全、接待游客最大承载量进行严格管控,导游、领队在讲解和介绍中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内容。条例要求,生态环境、民族宗教等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职责,为西宁打造生态秀美、文明好客、各民族团结进步的国际生态旅游目的地中心城市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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