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后评估应常态化

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即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由立法部门主持,组织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多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对法律中所设计的制度进行评判,并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

发布时间:2013-08-08新闻来源:

近年来,一些地方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即在法律实施一段时间后,由立法部门主持,组织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多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对法律中所设计的制度进行评判,并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

我国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布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法律打上了行政的烙印,尽管通过修改完善,部门立法的印记依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地方立法,重数量轻质量、法律打架、交叉重叠等问题比较突出,导致了重复立法增多,立法资源配置不尽合理。

一部法律能否得到善行,既在于执法者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更在于法律的质量。特别是新形势下,立法工作面临许多新特点、新问题,新出台的法律能否适用?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是否与原有的法律相矛盾?是否达到法律制定的目的?因此,在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有必要对法律进行一次回头看,对法律质量、立法效益进行一次评估,以评判它的优劣,修复它的不足,完善它的规定。

立法后评估活动折射出立法理念的嬗变,标志着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正在发生转移。但目前来看,立法后评估制度尚处于选择性开展的阶段,还没有形成长效机制。据媒体分析认为,主要是立法者缺少“自我纠错”的机制。事实上,立法后评估在功能上既是对立法“成本——收益”的效益评估,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立法的再次校正,更是立法者自我监督、自我完善的过程。

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么,在今后,如何从重立法数量向重立法质量转变将是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应该说,搞好立法后评估并形成长效机制,使现有法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必然的选择。(人民代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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