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人大网欢迎您!

关于公开征求《西宁市消防条例 (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7-03新闻来源:法制工作委员会

《西宁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使条例更加符合西宁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现将条例草案文本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的意见。若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1、电子邮箱:1070788902@qq.com

2、来信地址: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城北区宁张路46 号市政府办公楼十三楼)  邮    编:810003

3、联系电话:0971-8230492

4、传       真:0971-8230493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08月03日

 

 

西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07月03日

 

 

《西宁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

(一次审议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园区管委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工作站,建设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将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纳入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为火灾防控、风险监测、预警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对主管行业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以下主管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文化旅游广电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剧本娱乐等经营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民族宗教事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移灯改电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加强消防水源设施建设;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管理农村公路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满足消防车辆通行需要;

(五)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商务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管理醇基等新型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并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图纸等资料。对已经批准的城乡消防规划中确定的消防站等消防设施用地,应当予以控制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者占用。

消防救援机构在使用中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损坏的,应当通知管理单位及时修复。

第八条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划设标线、设置警示牌,明确标示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并定期进行维护、巡查,保障畅通与安全。

第九条 地下商业街、大型集贸市场、大型商业综合体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其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鼓励火灾高危单位组建消防安全专业管理团队,聘用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水源、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控制使用明火,鼓励、提倡将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设在室外安全的固定位置。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时,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应当充分考虑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现状,增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完善消防设施配置。

第十一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提高自身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电气线路和设备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维修。单位、个人应当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及时更换、改造老化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单位、个人可以采用电气火灾监控技术,提升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预警和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 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的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有条件的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和充电的场所,配备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鼓励民用建筑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在电梯内安装阻车报警器梯控系统。

第十四条 任何使用电动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二)携带电动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适应城市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中长期消防装备发展规划,定期开展消防装备建设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定期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优化配置或者增配。

第十七条 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火警、指挥调度等语音、图像、数据通信专用线路的维护,保障消防通信畅通,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升职业保障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部门、各类学校应当依法对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给予优待,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消防救援人员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教育质量相对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2014年4月29日经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14年7月24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消防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