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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试行)

(2019年8月29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3-02-10新闻来源: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为保障代表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督促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国家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改进工作。

第三条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对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提出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要求。

第四条  约见对象为约见事项所涉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市、县区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第五条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本行政区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等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议题的有关内容;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五)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代表不宜对下列事项提出约见:

(一)凡涉及与代表本人或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监察、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监察、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信访程序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

第七条  代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约见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明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写明约见的对象、主要内容和目的要求。

第八条  代表工作机构在接到代表的约见申请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报告,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由相关专(工)委或县区人大常委会与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联系,确定约见具体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前5个工作日反馈给申请约见代表,并与相关专(工)委或县区人大常委会配合,认真做好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经主任会议研究,对不宜安排约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主任会议后3个工作日内向代表作出说明。

非联名提出约见申请的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第九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地点可以安排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代表联络室(人大代表之家)、被约见人单位或者约见内容涉及问题的现场。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市、县区相关专(工)委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依法主动接受约见,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时参加约见活动,不得拖延、推诿和回避。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应当向相关专(工)委或县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期。

第十一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市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相关专(工)委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县区、乡镇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组织;代表同时约见多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第十二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或相关专(工)委负责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就约见事项向代表全面汇报,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如实回答代表询问,并提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办理条件不成熟的,应向代表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如遇特殊情况,经征求代表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提出约见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认为理由正当的,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重新组织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再次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约见活动的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送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县区、乡镇人大代表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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