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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

(2019年10月14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3-02-10新闻来源: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科学评价办理结果,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和人大代表满意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内容

(一)人大代表对当年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代表建议。

(二)人大代表多年反复提出仍未解决的代表建议。

(三)其他需要评估的代表建议。

第三条  评估组成员

代表建议评估组成员为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驻宁院校专家学者和专业资质的人员等,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牵头组成代表建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评估组成员可适时调整。

第四条  评估组主要职责

(一)对纳入评估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研究分析,分类提出办理建议,形成评估报告。

(二)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评估工作流程

(一)调研阶段。通过个人评估与集体讨论、实地勘察与代表沟通、走访主协办单位等方式,对每一件所要评估的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提出意见。

(二)评估阶段。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召集全体评估组成员对所要评估的代表建议办理结果进行评估,并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三)点评阶段。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在做好相关沟通工作的基础上,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点评会,由评估组对所要评估的代表建议逐件点评,提出继续办理、调研反馈或留作参考的建议。

第六条  评估组成员应增强责任意识,按照评估工作计划安排,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价。

第七条  代表建议评估依照《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办法》规定进行。评估组所需材料,应提前一周送达评估组成员。

第八条  评估报告应包括办理质量总体评价、对评估代表建议分类提出办理建议等。

第九条  经评估组确认需要重新办理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与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承办单位沟通后进行。相关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应亲自参与重新办理工作,重新办理的结果应于重新办理之日起30日内答复代表,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评估组提出重新办理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再次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可按照《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提出约见。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承担。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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