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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09-13新闻来源:

  (2017年11月23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主任会议通过  

2024年9月11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7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和改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畅通社情民意渠道,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我市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立法联系点)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筛选确定,协助立法机关收集基层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法规草案及相关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参与立法工作的基层单位和组织。

第三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人大常委会推荐,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筛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确定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单位和组织,由市人大常委会发文明确,并授予“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牌匾。

第四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反映人民意愿;

(三)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兼顾不同的地域、行业和领域。

第六条  通过以下途径和形式,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

(一)编制拟订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草案,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建议;

(二)将法律、法规草案印发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

(三)将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地,就立法中的难点、焦点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调研;

(四)根据立法工作需要,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派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立法座谈会,直接听取基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

(五)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收集对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以基层立法联系点为依托,跟踪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及时掌握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收集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

(七)结合实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能力。

基层立法联系点所在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并为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提供工作场所及办公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收到法律、法规草案和其他征求意见的文件后,要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网络征集、问卷调查、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征求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法律、法规草案和其他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提供、反映立法涉及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基层立法联系点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并保存好工作档案。

第九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应当关心和支持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为基层立法联系点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可以邀请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人员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列席立法工作会议,参加业务培训等活动;

(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联系、指导、服务等具体工作。

(三)寄送或者通过信息平台发送法律、法规草案、立法背景资料等。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寄送法规汇编、立法技术规范等相关学习资料,帮助基层立法联系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利用西宁人大网、微信公众号、《西宁人大》《西宁人大信息》等媒介,积极介绍推广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经验、探讨工作方法,鼓励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工作交流、观摩考察等活动。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不定期组织召开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会议,交流工作经验,听取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要充分重视基层立法联系点所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在有关立法调研报告、审议意见或者说明中予以反映。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向基层立法联系点反馈。    

第十二条  基层立法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适时调整优化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或者增补。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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