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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促进代表深入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主任会议成员与委员、委员与代表、代表与群众,可以采取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参加代表活动等方式和渠道进行联系。
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
第三条 主任会议成员与委员的联系,要着重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征求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委员在履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委员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
第四条 主任会议成员除固定联系2至3名委员外,还可通过走访困难群众、联点帮扶对象、慰问优秀人才等形式进一步拓宽联系对象。
第五条 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围绕国家和省市工作大局,通过直接联系委员,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期间,集中了解委员履职情况及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在视察、执法检查或专题调研中,通过座谈、走访等,征求委员对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对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履职中的困难和要求,可以向对口联系的主任会议成员提出,也可以向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反映。
委员联系代表
第六条 委员与代表的联系,主要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议题,征求代表的意见建议;了解代表对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和市“一府一委两院”履行工作职责的反映;收集和反映代表在闭会期间对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委员按照原选举单位,除固定联系4至5名代表外,还可通过走访困难群众、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拓宽联系对象。
第八条 委员联系代表,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委员每年至少两次听取所联系代表对全市工作大局、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常委会重点任务的意见建议,协助代表总结依法履职经验,帮助解决代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实际问题。
(二)委员到基层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联系当地的代表,听取意见建议。
(三)在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设立代表接待室,开展接待代表活动,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四)常委会举行会议或者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开展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时,根据活动内容,邀请代表列席会议或参加活动。
代表联系群众
第九条 代表与群众的联系,重点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了解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建议,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十条 代表要经常与原选举单位和所在行政区的群众或本单位、同行业的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代表除固定联系3名群众外,还可通过走访困难群众、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进一步拓宽联系对象。
第十一条 代表联系群众,原则上每年不少于4次,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一)代表在开展调研活动中,要围绕拟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的地方,深入了解情况。调研形成的报告、议案或建议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和困难,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代表在参加代表活动中,要围绕活动主题,通过走访、约见、座谈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三)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设立的“人大代表联络室”“人大代表活动室”,参加联系群众活动。
(四)代表应当结合本人工作实际,经常广泛听取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依法反映其诉求,协助解决困难。
(五)市人大代表应参加县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代表活动,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六)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应邀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前,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和活动内容,听取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意见建议,为参加会议和活动做好准备。
意见建议处理
第十二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事项,应认真分析研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委员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可以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等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以交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按相关规定办理。
(二)代表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和反映的情况,通过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三)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方面的意见建议,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可以向常委会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后答复。
(四)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代表可以转交常委会信访机构,由信访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向代表反馈处理结果。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本市各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代表联系工作:
(一)常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提高代表对常委会有关工作的参与度,发挥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选举单位要积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安排好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三)代表所在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代表联系群众给予充足时间,保障代表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其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收到转办的代表建议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和限定时间内进行办理,注重办理实效,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原选举单位应主动加强与代表的联系,了解和掌握代表联系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情况:
(一)严格落实《西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填报表》,代表结合联系情况,实事求是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分别填写上报一次。
(二)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委员、委员联系代表名单由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确定。代表联系群众名单由各选举单位确定后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联系名单每届确定一次,如遇个别代表变动,由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三)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对口联系相关领域、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代表,邀请代表参加专委会、办事机构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视察等活动。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选举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总结、宣传联系群众的实践与经验;每年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要充分反映代表联系群众、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五)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认真做好代表履职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各选举单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做好代表履职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应将出席会议、参加调研、提出建议、联系群众等履职情况如实填入履职档案。
第十六条 代表联系群众,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廉洁自律,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不能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私人活动,不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严守保密规定。代表不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回避。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