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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市级“两室”示范点 评定办法(试行)

(2022年9月14日西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发布时间:2023-02-10新闻来源: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人大代表联络室”“人大代表活动室”(以下简称“两室”)建设提质增效,确保市级“两室”示范点建设工作在规范化的基础上再上新台阶、取得新成效,切实发挥市级“两室”示范点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新要求,充分发挥示范点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有力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切实增强人大代表履职尽责的自觉性、积极性,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第三条  市级“两室”示范点评定工作采取百分制量化方式进行,评定总分值为100分,其中:规范化建设分值为60分,提档升级建设分值为40分。

第四条  规范化建设分值评定标准(60分): 

(一)工作机构健全(10分)

1. “两室”有专人负责(3分);

2. 健全完善“两室”学习、组织、活动各项制度(4分);

3. 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活动小组组织架构(3分)。

(二)硬件设施完备(10分)

1. 有固定活动场所(2分);

2. 有明显标牌标识(2分);

3. 有配套办公设备(2分);

4. 有代表学习资料(2分);

5. 场所卫生整洁、管理规范有序(2分)。

(三)活动资料齐全(20分)

1. 有年度(或季度、月)活动方案,且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贯穿始终(2分);

2. 有年度(或季度、月)工作总结(2分);

3. 有各级代表花名册(1分);

4. 有代表进室参加活动的档案资料(一人一档)(4分);

5. 有详细的代表活动记录和台账(4分);

6. 有意见建议收集、交办、答复记录(4分);

7. 有各类活动影像记录、活动剪影或展板(3分)。

(四)代表活动规范(20分)

1. 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培训、专题讲座、政策解读、法律宣传、经验交流、学习先进事迹等活动(3分);

2. 定期组织代表开展主题活动(3分);

3. 定期组织代表进“两室”接待群众(3分);

4. 定期组织代表开展走访等活动(3分);

5. 定期组织县乡人大代表开展述职评议(3分);

6. 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5分)。

第五条  提档升级建设分值评定标准(40分):

(一)代表活动优化(10分)

1. 辖区各级人大代表全部编组入室,有相关资料(2分);

2. 组织代表开展特色主题活动,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有记录、有台账、有印证资料(3分);

3. 代表活动在完成“规定动作”的同时,因地制宜增加“自选动作” ,有方案、有记录、有印证资料(3分);

4. 建立定点联系指导机制,有力推动“两室”代表活动的开展,有记录、有台账、有印证资料(2分)。

(二)作用发挥明显(15分)

1. 进“两室”代表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并提出建议,建立建议收集与办理台账,按照法定期限办结并答复代表(5分);

2. 组织代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诉求,耐心做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记录、有解决方案、有印证资料(5分);

3. 经民主测评,辖区群众对“两室”工作满意度达到80%以上,参与测评的群众须在20人以上,有记录、有印证资料(5分)。

(三)特色亮点突出(15分)

1. 坚持“一室一特色”建设理念,创特色,重品牌,探索总结出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成熟经验做法,示范带动“两室”整体建设、整体推进,有经验材料和印证资料(8分);

2. 特色做法在市级及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有印证资料(7分)。

第六条  市级“两室”示范点评定工作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评定一个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综合评定、动态调整”的方式组织实施,经综合评定总分值在90分以上的列入市级“两室”示范点评定对象,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一)自查与申报。各县区人大常委会按照评定标准完成自查工作,并将申报表、自查评分结果和自查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

(二)复核与验收。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查申报结果,对申报的市级“两室”示范点进行复核验收。

(三)通报与授牌。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及时通报最终评定结果,并进行授牌。

(四)调整与退出。市级“两室”示范点坚持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市级示范点经综合评定不符合示范点标准的予以摘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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