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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3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
第14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权利,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以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为目标,以提升代表建议办理质量为主线,进一步完善制度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强化督促考核,确保代表建议落到实处。
1、坚持依法办理。办理代表建议,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坚持应办尽办。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作为履行职责的重要任务,落实领导责任,加大投入,加强协作,确保具备办理条件的代表建议全部得到落实办成。对暂不具备条件的,积极创造条件,分阶段逐步落实。
3、坚持分类督办。对代表建议按照内容、紧急程度等要素科学分类。对年度内能够解决的,进行重点督办;对计划逐步解决的,实行跨年度跟踪督办。
4、坚持分级办理。按照代表建议内容与市、 县区两级党政机关、社会组织的职责权限对应关系,分别办理。凡属上级职权范围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向上级反映。
二、制度措施
(一)规范办理工作流程。办理代表建议要经过交办、承办、答复、反馈等多个环节,涉及多个方面,各环节、各方面要严格按规程开展工作,避免“重答复轻落实”、“代表被满意”等问题的发生。
1、规范交办程序。“一府两院”按照工作职能确定承办单位,按法规规定的时限、程序交办代表建议,切实提高交办的准确性。对多个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主办部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改办;对涉及代表所在单位、部门的代表建议,有两个以上承办部门的,原则上不交由代表所在单位、部门主办;对市直国有企业承办的建议,原则上由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区政府承办的建议,原则上确定市政府主管部门作为主办单位牵头办理。
2、规范承办流程。承办单位在接到代表建议后,应当按照沟通交流、调查研究、制定计划、推进落实的基本流程开展办理工作,做到“三见面”,既办前、办中、办结与提交建议代表见面,切实提高办理工作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3、规范答复工作。在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单位应当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汇报所提建议办理的过程、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答复意见应符合规范要求,由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面复由分管领导负责,不得委托下属单位代为面复。除代表不要求面复外,面复率应达到100%。提倡以集中面复的形式答复代表。
4、规范意见反馈。各承办单位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完成后,将答复函和代表对办理工作满意度测评表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收集到的反馈意见中,代表要求续办续复以及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建议,承办单位应继续抓好办理落实。
5、规范结果认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同市政府办公厅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办理结果的审定。没有通过审定的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办公厅等部门进行“二次交办”,继续抓好代表建议的办理,需跨年度的转下一年度办理。
(二)加大督办工作力度。市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部分代表建议作为重点督办建议,由常委会领导牵头负责,有关专门委员会分工督办,办理情况由承办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必要时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议,可提请常委会采取询问、现场视察等方式进行督办。对承办单位较多、综合性较强、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主办单位应定期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办理进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工作方案,听取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推进落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组织也应建立代表建议督办机制,答复意见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办公厅等建议督办部门要密切协调,采取实地调研、听取代表意见等措施,对办理工作进行全面督办。
(三)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工作和测评考核机制。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建议、多年提出的建议及承办部门认为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同时,在坚持满意度定性测评的基础上,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选举代表工作委员会探索建立代表建议办理量化测评办法,将测评考核内容要素化、分值化,并量化测评结果适时向代表公布。
(四)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公开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建设内容,做好网络代表建议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研发代表建议办理网络系统,通过西宁人大网,对代表所提建议内容、承办单位、办理进度、解决方案、落实结果、代表测评情况等,适时向社会公开,将建议办理全过程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务实开展。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和时效性,各单位要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办理代表建议与做好本单位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加强督导,以点带面,做到两手抓、两促进。要健全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抓好落实。督办工作应由具有综合、协调、督查、考核的职能,保证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全面、有力。
(二)强化资金保障。要针对代表建议提出与预算资金审批存在时间差的问题,研究建立保障建议办理所需资金的有效机制。对办理代表建议所需资金在当年已有预算的,应合理调整,积极筹措,保证代表建议办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在当年没有资金预算、确实无法筹措的,应在下一年度申请办理资金,不得以没有资金为由答复代表。
(三)强化宣传报道。切实加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开辟专栏、制作专题片等方式,广泛宣传代表建议办理的成效,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应当落实、但经二次办理仍没有取得有效进展的建议,支持代表依法约见承办部门负责人或提出询问。对承办单位办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要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弄虚作假、敷衍塞责,对代表进行刁难、指责、打击报复,泄露人大代表情况等情形, 可以依法进行质询,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承办单位的领导责任和承办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