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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督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认真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的规定》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之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形成审议意见,提交主任会议审定后,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印发“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审议意见的督办遵循对口负责的原则。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后,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办理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办理,并按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一府两院”在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后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办理情况的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六条 “一府两院”提交办理情况报告前,应当征求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及时反馈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要突出办理审议意见采取的措施、解决的问题,对未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原因。
第八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对“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第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听取“一府两院”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对推诿、敷衍、不积极办理的,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由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和报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