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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视察、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三查(察)”)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外地经验,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开展“三查(察)”。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对有关重点工作开展“三查(察)”活动,形成的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审议。
第三条 “三查(察)”工作选题
“三查(察)”工作选题必须坚持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和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少而精,坚持突出重点,增强选题的精准性;全面反映人民群众需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充分彰显人大工作特色和作用。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中心工作,每年精心确定“三查(察)”工作,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年内按时间节点抓好落实。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增加或取消“三查(察)”工作选题。
“三查(察)”工作选题应根据下列途径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
第四条 “三查(察)”工作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内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全国、青海省、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相关部门工作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专题询问等有关事项。
(五)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六)全国、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委托开展“三查(察)”的事项。
(七)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三查(察)”工作组织
(一)人员组成: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机构负责人组成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市人大代表参加。
(二)“三查(察)”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制定“三查(察)”方案,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参阅资料,并组织参加“三查(察)”人员开展必要的学习培训,明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三)“三查(察)”时,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实地查看、进行暗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走访、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摸清实际情况,掌握全面翔实的第一手资料。
(四)“三查(察)”后,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起草报告,认真布局谋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行文格式规范,确保报告质量,力求形成精品,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提交主任会议审议。专门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意见再次修改完善后,印发常委会会议,作为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执法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办公厅应将相关法律法规文本印发常委会议,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参考。
第六条 “三查(察)”工作报告
“三查(察)”报告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所监督的工作予以简明扼要地评价,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工作建议。
(一)肯定成绩要实事求是,篇幅简短扼要,不重复专项工作报告汇报的内容。
(二)分析问题要准确透彻,直击要害,不重复专项工作报告列举的问题,可提可不提的问题不提,拿不准的问题不提。
(三)工作建议意见要反复推敲完善,内容精准,文字精确,篇幅精炼,切实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说理性、叙述性的语句不要,泛泛而谈的建议不提,无法解决的建议不提。
第七条 “三查(察)”工作纪律
开展“三查(察)”工作时,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相关措施,严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轻车从简,注重实效。